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M-114-聲-23-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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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曉明 具 保 人 王榆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榆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榆婷因被告王曉明所犯詐欺案件, 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王曉明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 由具保人王榆婷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6罪),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61號判決判處原判決撤銷改判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1年併科罰金5萬元(共5罪)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㈡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具保人之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拘票暨報告書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當時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被告現並已由屏東地檢署通緝中等情,亦有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甚明。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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