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TDM-114-聲-278-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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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周奇彥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執字第4047號),經 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周奇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周奇彥(下稱被告)所犯詐欺等 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其於民國 112年4月1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並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2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3年7月18日確定在案等情,有歷審判決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執字第4047號執行,並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3年度執助字第3403號代為執行,惟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現經通緝中,有桃園地檢署114年2月18日桃檢亮申113執助3403字第1149019125號函檢附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影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可徵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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