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M-114-聲-46-202502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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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鮑秀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劉世容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93號),聲 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 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僅具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得於審判中檢閱卷證,告訴人本人若非律師,自不得為之。 二、經查,聲請人鮑秀芬乃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93號竊盜案件之 告訴人,惟其非律師,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不得檢閱上開案件之卷證。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該案卷宗,於法無據,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