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M-114-附民-199-202503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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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葉莉芃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邱沛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