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TDM-114-附民-35-202503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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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施佳伶 被 告 吳東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 第767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2 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 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