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M-114-附民-56-20250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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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王錦花 被 告 蔡鈺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80號 ,即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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