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TDV-107-訴-333-2024121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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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 告 張順仁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被 告 張貴源 張美珠 張建榮 羅張素禎 張建富 張賢昌 張坤杰 張順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張嘉元即張乞仔 蔡新珠(即張順喜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忠(即張順喜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偉(即張順喜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8、9頁中關於附表三:訴訟費用分擔之記載,應更 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訴訟費用分擔 當事人 分擔比例 張順仁 1/4 張貴源 1/4 張美珠 張建榮 羅張素禎 張建富 張賢昌 連帶負擔 1/8 張坤杰 1/8 張順喜 29/280 張嘉元即張乞仔 6/280 張順富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