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TDV-107-訴-333-20241217-3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 告 張順仁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被 告 張貴源 張美珠 張建榮 羅張素禎 張建富 張賢昌 張坤杰 張順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張嘉元即張乞仔 蔡新珠(即張順喜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忠(即張順喜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偉(即張順喜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8、9頁中關於附表三:訴訟費用分擔之記載,應更 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訴訟費用分擔 當事人 分擔比例 張順仁 1/4 張貴源 1/4 張美珠 張建榮 羅張素禎 張建富 張賢昌 連帶負擔 1/8 張坤杰 1/8 張順喜 29/280 張嘉元即張乞仔 6/280 張順富 1/8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