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TDV-109-重家繼訴-6-20250106-3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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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沈智皓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岳龍律師 被 告 沈芝均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被 告 沈家揚 沈品璇 兼 上1 人 代 理 人 尤美粧 訴訟代理人 蔡函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0 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16頁之附表一編號5所載財產名稱「屏東縣○○市○○段000 ○0地號土地、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應更正為「屏 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