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1-司促-8854-20241213-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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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梁晉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杜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暨同年10月13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聲請更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姓名「杜伯毅」之記載 ,應更正為「杜柏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