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TDV-111-家繼訴-48-20241125-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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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 原 告 吳○○ 原 告 吳○○ 原 告 吳○○ 上 列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旻律師 被 告 吳○○ 被 告 吳○○ 000000000000000 被 告 吳○○ 上 列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被 告 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0至0關於分割方法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 同編號0至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