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TDV-111-訴-237-20250305-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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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嘉文 潘佳玉 潘永吉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侯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萬 9,5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