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TDV-111-訴-463-202502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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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淑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子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宋玉忠、蔡茂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29萬8,73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 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