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TDV-111-訴-487-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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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7號 原 告 方姿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 9日具狀追加請求之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之變更或追加, 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 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9,400元, 嗣追加請求賠償無法營業之損失60萬元,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1,83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216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13,276元,尚應補繳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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