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TDV-111-訴-729-2025031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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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9號 被 告 王木格即賴韋仁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街00巷00弄0號0樓 上列原告林怡均與被告賴韋仁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韋仁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2年8月29日死亡 ,喪失訴訟能力,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應依序由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今賴韋仁繼承人之第一順位子女、第二順位父母及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均已拋棄繼承(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78、185號及113年度司繼字第111號公告文書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可查詢),請王木格於20日內陳報是否已著手辦理拋棄繼承? 三、倘王木格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繼承情形命王木格承受訴訟 以被告地位續行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9號損害賠償訴訟。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