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TDV-111-訴-780-2024101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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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世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政鴻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3萬4,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