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TDV-111-重訴-126-2024121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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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家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9,2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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