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TDV-111-重訴-9-2025012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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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有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鈞棋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裁定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前開事件業經當事人間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