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TDV-112-勞訴-12-20250113-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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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孟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屏東縣聖佳照顧關懷協會附設屏 東縣私立聖佳居家長照機構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就工資、資遣費、退休金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萬7,97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 就此部分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930元;而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訴人 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430元(1,930+4,500=6,430),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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