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DV-112-勞訴-3-20241202-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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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瑜華即華之園迷你石頭火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紫涵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4,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 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