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TDV-112-勞訴-37-20241111-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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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榮隆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4,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 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