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TDV-112-原重訴-2-20241112-3

字號

原重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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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孔祥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9萬480元【計算式:(202+5+85+2+9386)×61=5904 8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 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 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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