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TDV-112-原重訴-3-20250109-2
字號
原重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白志明 陳怡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文男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700萬4,5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 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5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