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TDV-112-司執消債清-36-20241219-3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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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報請酌定管理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9,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蕭玉眞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 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管理人,進行清算財團之變價。又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6分之1,上開不動產由管理人進行變價程序,截至113年12月11日為止,經6次公開拍賣均未拍定,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應返還予債務人。如上所述,本件變價程序業已終止,聲請人報請酌定管理人之報酬,核無不合。本院斟酌本件變價程序之繁雜程度、標的物之價值及債權總額等一切情狀,酌定聲請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