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TDV-112-司執消債清-56-20241128-3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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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 人 黃千珉律師 債 務 人 邵惠敏 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清算事件,報請 酌定管理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35,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須經分割始得 進行變價程序,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以提起分割公同共有物訴訟。經查,前揭訴訟業經本院潮州簡易庭以113年度潮簡字第345號判決,分割為分別共有確定(分割後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為1/8),有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茲因上開訴訟業已終結,本院斟酌管理人所辦理事項之繁雜程度及清算財產之價值等一切情狀,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所示(含訴訟費用等代墊費用)。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財產內容 權利範圍 門牌號碼屏東縣○○鎮○○里○○路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公同共有所有權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