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處分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TDV-112-司家暫-19-20241219-1
字號
司家暫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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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暫字第19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非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親 聲字第84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1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未曾有婚姻關係,然 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甲○○,於民國113年2月1日經聲請人認領,並協議由相對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惟雙方因細故致相對人攜同未成年子女甲○○搬離聲請人住處,並拒絕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見面兩年餘,故聲請人提起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業經本院受理中,又為避免相對人在本案審理期間,有妨礙聲請人探視未成年子女,使其無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聯繫,故聲請人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原因、急迫性與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暫時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原聲請確認其與未成年子女甲○○間之親子關係 存在,嗣因聲請人認領登記為甲○○之生父後,撤回該部分聲請,惟追加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甲○○之監護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調字第542號案件受理後,調解不成立而改由法官審理(113年家親聲字第84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案件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既有本訴繫屬,則其聲請本件暫時處分即無不合。 四、次查,聲請人原主張有暫定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之急 迫性及必要性,固據提出家事聲請暫時處分狀、家事起訴狀、戶籍資料、民事委任狀、家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家事聲請盡速裁定狀等件為證,復據本院於113年3月29日調查期日,聲請人、相對人及其等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有本院調查筆錄在卷可參外,亦有相對人所提出之民事委任狀、家事答辯狀、家事陳報狀等件在卷可佐。綜合上情,考量兩造原於113年2月7日調解期日時,暫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間之試行會面交往方案,然經試行至3月間,因聲請人與相對人親屬間之衝突,未再能如期試行會面交往,足認雙方衝突性甚高,且未成年子女甲○○亦因久未與聲請人會面而有所疏離,如逕認聲請人有與甲○○會面交往之急迫性與必要,遽然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或因聲請人與甲○○間未有漸進式情感連結,而使甲○○排斥與聲請人相處,恐致聲請人欲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之目的不達。是以本院轉介本件暫時處分事件予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以期雙方透由社工介入,以監督式會面交往方式,重行建立雙方互信與父女間之情感基礎、滿足此等過渡期間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之權利外,並消弭本件暫時處分之急迫性。 五、惟本件暫時處分之本案即113年家親聲字第84號,已於113年 12月12日裁定主文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外,亦酌定聲請人得依該裁定附表所示時間與方式,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有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並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且暫時處分旨在確保本案聲請之實現,並非取代本案聲請,是本案既已揭示聲請人得依裁定附表所示時間、方式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則就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客觀上已難謂有何非立即核發,否則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與必要性,故本件聲請人暫時處分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然本院仍希冀透由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於這數月間,為雙方所採行之監督式會面交往方式,能消融未成年子女甲○○內心對聲請人之不安全感,期使兩造能重新建立互助、信任關係,逐步構建合作式友善父母之態度,以共同維護未成年子女甲○○之身心健全發展與成長,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6條、第30條 之1,裁定如主文。 七、家事事件法第91條第3項、93條第1項,駁回暫時處分聲請之 裁定,僅聲請人得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