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TDV-112-婚-139-20241223-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部分為 離婚,屬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如數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