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TDV-112-家財簡-2-20241106-1
字號
家財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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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簡字第2號 原 告 許誠南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李嘉娟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惟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擴張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386,185元,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參以本件兩造聲請調查、鑑定事項繁雜,本件當事人未合意且亦不宜合意適用簡易程序,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本股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