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TDV-112-建-17-20241125-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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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日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儒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劉興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屏東市鶴聲國民小學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 為新台幣(下同)88萬5,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