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DV-112-簡上-153-20250116-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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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劉明宏 張慶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粘世旻律師 前列劉明宏、張慶萍共同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黃朝潔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 被上訴人 陳畇燁 陳紫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8日16時40分及114年3 月11日16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陳畇燁甫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月11日 入監;因本件就關於肇事車輛案發前之交付過程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就此如有證據聲請調查,請至遲於114年1月24日前具狀 本院。如有遲誤前開期間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之法律效果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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