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TDV-112-補-613-202411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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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洪延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方汽車修護交通器材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故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