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V-112-訴-105-20241030-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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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梁文亮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余佳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8,521元,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