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TDV-112-訴-235-202411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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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李衍志即被繼承人簡春城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林素蘭 簡偉銘 簡畇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被 告 簡仁弘 簡均達 受 告知 人 簡仁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一、㈢「附圖所示編號153面積六一點四 ○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素蘭、簡偉銘、簡昀庭、簡仁弘、簡 均達分別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所示編號153面積六 一點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素蘭、簡偉銘、簡畇庭、簡仁 弘、簡均達分別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