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TDV-112-訴-269-20250220-3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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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銀德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鄭仙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原 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2,924.18平方公尺及編號B部分面積 2,518.09平方公尺上之真柏、巴西櫻桃、檳榔樹及鐵絲圍籬等地 上物除去,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而上開土地於112年1月之公告土 地現值為每平方16公尺新臺幣(下同)7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380萬9,589元【計算 式:(2924.18+2518.09)×7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1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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