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TDV-112-訴-364-20250110-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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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4號 原 告 葉英峰 葉堃政 葉金奕 陳葉麗華 葉振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 被 告 林韋璁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葉賢妹住屏東縣○○鄉○○街00號」之記 載,更正為「原告陳葉麗華住○○市○○區○○路000號」。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第3行關於「葉蔣足之女佘葉秀美、陳 葉麗華均拋棄繼承」之記載,更正為「葉蔣足之女佘葉秀美、葉 賢妹均拋棄繼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 ,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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