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TDV-112-訴-367-20250123-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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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寶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美香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50萬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7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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