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TDV-112-訴-558-202503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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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郁翔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道壹 瑞榮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方世榮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城市發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丕暄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翰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洋淵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12,106元(計算式:1400×2365.79=0000000,另關於附 帶請求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部分,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0,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