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TDV-112-訴-571-202411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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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旭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