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2-訴-581-2025032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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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1號 原 告 陳金煌 訴訟代理人 吳政勳律師 被 告 屏東縣萬丹萬惠宮 法定代理人 王金義 被 告 洪付介 李清仁 蔡永泰 柯坤樹 李旻鴻 王新福 李建男 王鳳全 曾進男 潘振球 薛明富 黃光平 上列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屏東縣萬丹萬惠宮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所作成屏 東縣萬丹萬惠宮第9屆第一次信徒大會臨時動議決議不存在。 二、確認被告洪付介、李清仁、蔡永泰、柯坤樹、李旻鴻、王新 福、李建男、王鳳全、曾進男、潘振球、薛明富及黃光平之屏東縣萬丹萬惠宮信徒資格不存在。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屏東縣萬丹萬惠宮(下稱萬惠宮)法 定代理人變更為王金義,據其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屏東縣寺廟登記證(屏寺登字第140號)及送達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331至332頁、第343頁、第344-1頁),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萬惠宮於110年12月25日所作成之萬惠宮信徒大會決議㈣、㈤、㈥及臨時動議決議不存在。嗣訴狀送達後,變更聲明請求確認上開信徒大會臨時動議決議不存在,並追加洪付介、李清仁、蔡永泰、柯坤樹、李旻鴻、王新福、李建男、王鳳全、曾進男、潘振球、薛明富、黃光平(下合稱洪付介等12人)為被告,請求確認被告洪付介等12人就被告萬惠宮之信徒資格不存在(見本院卷二第142頁)。核原告上開所為,關於變更確認信徒大會決議部分,乃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關於追加被告部分,係本於上開信徒大會決議有未決議而逕送屏東縣萬丹鄉公所備查一節,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均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萬惠宮於110年12月25日所作成萬惠宮信徒大會之臨時動議決議,及被告洪付介等12人就被告萬惠宮之信徒資格均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顯然兩造就上開信徒大會決議及信徒資格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之訴,堪認有確認利益。雖被告萬惠宮新任法定代理人王金義於審理時自承當天萬惠宮信徒大會決議並未作成臨時動議決議,惟該臨時動議決議限縮信徒大會的權利,影響信徒之共益權,對具有信徒身分之原告與被告萬惠宮,均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萬惠宮於110年12月25日所召開之信徒大會 (下稱系爭信徒大會),雖係經有召集權人所召開,惟系爭信徒大會會議記錄所載之臨時動議決議及被告洪付介等12人之信徒資格,均未經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亦未記載於系爭信徒大會手冊之議程,被告萬惠宮竟擅自將上開案由列於該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並送請屏東縣政府萬丹鄉公所備查。又原告係被告萬惠宮之信徒,亦有參與系爭信徒大會,而系爭信徒大會臨時動議決議及被告洪付介等12人之信徒資格是否存在,對同屬被告萬惠宮信徒之原告,有利害關係,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原告就此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等語,並聲明:㈠確認被告萬惠宮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所作成屏東縣萬丹萬惠宮第9屆第一次信徒大會臨時動議決議不存在。㈡確認被告洪付介、李清仁、蔡永泰、柯坤樹、李旻鴻、王新福、李建男、王鳳全、曾進男、潘振球、薛明富、黃光平之屏東縣萬丹萬惠宮信徒資格不存在。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萬惠宮陳稱:關於系爭信徒大會之臨時動議決議及被告 洪付介等12人之信徒資格部分,均未經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係前主委直接陳報屏東縣政府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洪付介等12人陳稱:就伊等加入成為被告萬惠宮信徒之 議案,業於系爭信徒大會提案並經與會信徒決議通過,況系爭信徒大會所通過之新加入信徒共71人,原告僅對伊等提出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尚無法除去對共益權之侵害,故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無確認利益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洪付介等12人信徒資格部分: 1.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 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可。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萬惠宮於系爭信徒大會,並未就被告洪付介等12人加入成為被告萬惠宮信徒(即系爭信徒大會提案㈤事項)做成決議一節,為被告洪付介等12人所否認,本件自應由被告洪付介等12人就被告萬惠宮對上開部分有於系爭信徒大會作成決議負舉證責任。 2.經查,本件被告洪付介等12人既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系 爭信徒大會有就其等信徒資格做成決議,則被告萬惠宮之系爭信徒大會是否就被告洪付介等12人信徒資格為決議一節,實非無疑。且證人洪明全到庭證述:「問:系爭信徒大會會議,當時有無提案㈣、㈤、㈥事項?答:上開㈣、㈤、㈥事項,當場沒有人提案,也沒有討論。給信徒的會議紀錄,僅有記載提案案由㈠、㈡、㈢之部分...」、「問:本院卷第75頁所示之信徒會議紀錄,案由㈤記載如信徒名冊,請問證人現場開會時有無發送或提示信徒名冊?答:現場都沒有」、「問:當時開會討論的內容是否僅有信徒大會會議紀錄所載之提案事項㈠、㈡、㈢?答:是,只有討論㈠、㈡、㈢,沒有㈣、㈤、㈥」、「問:證人何時才知道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版本有不一樣?答:有一個信徒來被告宮廟表示他已經成為新信徒,但當時大家不知道有新信徒加入,直到我去屏東縣政府異議,才知道有不一樣的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等語;證人洪振益亦到庭證述:「問:110 年12月25日第9 屆信徒大會會議,是否有討論提案㈣、㈤、㈥?答:沒有。」、「問:信徒大會開會當時,就提案㈣、㈤、㈥事項,有無提供或提示信徒名冊及個人資料保護計畫之內容?答:沒有。」、「問:上開信徒大會會議紀錄所載討論提案事項㈠、㈡、㈢,開會時是否係有人報告後而通過?答:討論提案事項㈠、㈡、㈢是有人(司儀)在現場唸過一遍,其中案由㈢,現場有爭議,所以有信徒提出要擲筊定奪,但㈠、㈡、㈢在決議時,並沒有經信徒舉手或鼓掌,只有少數信徒說好。」、「問:上開信徒大會會議紀錄所載討論提案事項㈣、㈤、㈥及臨時動議,開會時是否有人報告過或唸過?答:都沒有」等語,核與被告萬惠宮新任主委王金義自承系爭信徒大會並未決議被告洪付介等12人之信徒資格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二第360頁),足認被告萬惠宮於系爭信徒大會並未就提案事項㈤案由:「審查郭仁政等71人加入本宮信徒」乙案(含被告洪付介等12人信徒資格)為決議之事實,應可認定。被告洪付介等12人信徒資格既未經系爭信徒大會決議通過,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洪付介等12人之屏東縣萬丹萬惠宮信徒資格不存在,即有理由。 ㈡臨時動議部分: 經查,如上述證人洪振益之證言,被告萬惠宮於系爭信徒 大會並未就提案㈣、㈤、㈥及臨時動議等事項報告或通過,且被告萬惠宮於系爭信徒大會並未就臨時動議部分作成決議,而係自行將臨時動議決議列於系爭信徒大會之會議紀錄,並送請屏東縣政府萬丹鄉公所備查等情,已經新任主委王金義自認(見本院卷二第361頁)。是以,系爭臨時動議部分既未經系爭信徒大會決議,竟送政府主管機關以「萬丹萬惠宮第九屆第一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所載臨時動議議案備查登記在案,此有上開會議紀錄及屏東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0號函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73至75頁),顯已影響同為被告萬惠宮信徒之原告權利,則原告訴請確認被告萬惠宮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之臨時動議決議不存在,應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萬惠宮於民國110年12月2 5日所作成屏東縣萬丹萬惠宮第9屆第一次信徒大會臨時動議決議不存在,及確認被告洪付介等12人之屏東縣萬丹萬惠宮信徒資格不存在,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 用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