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TDV-112-訴-616-2024121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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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林建滄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王致竣 沈容如 王朝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2行中關於「夫妻,應可認係夫妻」記 載,應更正為「母子,應可認係母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錯字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