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TDV-112-訴-645-202412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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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蜀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920,946元(計算式:26600×109.81=000000 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