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TDV-112-訴-646-202411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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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陳月娥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陳順添 陳順枝 陳阿娘 趙曉韻 李陳月妹 上 列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敏淳 被 告 陳冠達 被 告 尤淑珍 尤坤湖 尤坤治 尤坤明 張美雀 張美美 游雅芬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胡榮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 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