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TDV-112-訴-672-202411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武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畇茱 王先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3年9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乙紙可稽,其上訴期間至113年10月15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同年10月29日始行提起本件上訴,是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依上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