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工費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TDV-112-訴-747-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7號 原 告 蘇子敬 被 告 麒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賢 訴訟代理人 康惠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二、查原告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1萬4,339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扣除已繳9,47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 1 36,621元 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 118,743元 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 758,975元 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合計本金:914,339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