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TDV-112-訴-754-202411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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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佑均即洪婉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