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TDV-112-訴-757-20241023-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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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麒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子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1萬4,5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