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TDV-112-訴-772-20241007-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2號 原 告 瀧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江池 訴訟代理人 王寶桂 被 告 梁競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112年9月10日」之記 載應更正為「113年7月30日」,暨「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 面三㈢、四關於「113年7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7月30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