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V-112-重家繼訴-9-20250310-4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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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 訴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 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 年2 月6 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7,030 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參,惟上訴人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在卷可憑,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