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DV-112-重訴-118-2024120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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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余蘭 送達代收人 曾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等間返還土地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 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9,681,3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9,9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