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TDV-112-重訴-22-2024123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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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昱慶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27萬76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1,696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35萬19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