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TDV-112-重訴-37-2025010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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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鯨井南帆(日文名:KUJIRAI NAHO)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鯨井愛子(日文名:KUJIRAI AIKO) 原 告 鯨井辰男(日本名:KUJIRAI TATSUO) 鯨井知子(日本名:KUJIRAI TOMOKO)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維德律師 莊凱閔律師 被 告 麗島潛水用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育揚 被 告 王麗鶴(日文名:TAMAGAWA REIKO)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6日所為判決,被告林育揚、王麗鶴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杜海容律師」之記 載,更正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杜海容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12月6日所為112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林育揚、王麗鶴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